文號:青交所【2019】20號
發布時間:2019-12-17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青島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青交所”)企業國有資產非公開協議交易業務,提高業務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非公開協議交易包括:企業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企業非公開協議增資、企業資產非公開協議轉讓。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非公開協議交易是指轉讓方(增資企業)以非公開方式選擇確定受讓方(投資方),并簽訂交易合同,由青交所出具相應產權交易憑證的行為。
第四條 交易雙方采取非公開協議交易方式須符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交易雙方是非公開協議交易行為的責任主體,應當對交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青交所根據非公開協議交易相關主體的申請和委托提供見證交易活動、資金結算、出具交易憑證等服務。
第七條 交易雙方擬申請在青交所實施非公開協議交易的,應當向青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實施非公開協議交易的相關決策文件;
2.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的批準文件;
3.非公開協議轉讓(增資)方案;
4.交易雙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5.轉讓方(增資企業)、轉讓標的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受讓方(投資方)為國有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需提供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6.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備案表,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可以提供最近一期審計報告;
7.非公開協議交易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8.交易合同;
9. 經辦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
10.法律法規及國資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非公開協議交易項目的價款結算方式,根據交易雙方自愿原則,由交易雙方自主選擇是否進場結算價款。對選擇進場結算的,青交所提供相應的結算服務。交易雙方選擇自行結算的,轉讓方需向青交所提供價款結算情況說明,及收款憑證。
第九條 非公開協議增資采取非貨幣資產出資的,需提供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及評估報告,確定投資額。
第十條 青交所在收到交易雙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及完成交易價款結算后,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進行合規性審核,并就是否受理做出明確反饋,有權要求交易雙方補充相關材料和說明。
第十一條 青交所受理非公開協議交易項目后,應通知交易雙方按照青交所公布的收費標準支付非公開協議交易服務費。
第十二條 青交所應在收到全部交易服務費后1個工作日內向交易雙方出具非公開協議交易憑證。交易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對出具非公開協議交易憑證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交易合同需要履行相關審批方可生效的,青交所應在獲得交易雙方提交完整有效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出具非公開協議交易憑證。
第十四條 青交所受理非公開協議交易申請并出具交易憑證的行為,只是對通過青交所實施了非公開協議交易行為給予事實確認,不意味著對該行為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審核或確認,不構成對相關主體合法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交易安全或交易回報的保證,不對任何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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